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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甲感被隔离人员工资按病假工资照常发放

汪安稳 非临床药剂科 主管药师
黄山人民医院 三级甲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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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据介绍,按照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41条规定,在隔离期间,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;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,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。因此,劳动者在被确诊为疑似甲型H1N1流感病例或密切接触者而被在指定地点强制隔离的,在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出勤对待,计发劳动者的工资待遇,不得以缺勤或旷工扣发和减发。一旦被确诊为甲型H1N1流感病例后,将自然进入法律规定的医疗期,即按照有关病假工资规定的标准支付其病假工资。

 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称,对于劳动者在被隔离或治疗期内的,所在单位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。对隔离观察或治疗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,应当顺延至治疗终结或隔离期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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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-07-14 浏览1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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