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品可供静脉或皮下注射,其剂量及疗程视适应证与病情而定。骨髓移植及白血病化疗患者推荐剂量为每日5μg/kg,待白细胞升至>2×109/h即可停用。实体瘤日剂量可适当减少,待白细胞升至>5×109/L时停药。再生障碍性贫血、MDS或其他骨髓衰竭性疾患日剂量一般不超过肿瘤性疾患,但疗程宜长。若与rhG-CSF联合用于外周血造血于细胞移植前的干细胞动员,宜于化疗后白细胞降至最低点(一般为停化疗后两周左右)时开始用药,剂量每日各5μg/kg,至白细胞升至≥5×109/L时开始采集干细胞,采集期间继续用药,直至完毕。 本品供静脉注射前先以无菌注射用水溶解,再以生理盐水稀释,其终浓度应不低于7μg/ml。若低于此浓度,应在加本品前于生理盐水中先加入终浓度为0.1%的人血白蛋白以避免输液系统对rhGM-CSF的吸附。本品点滴速度宜慢,每次剂量最好持续4小时,因输液过快会出现严重不良反应。稀释后的药物应于6小时内用完。